【以案说纪】以借为名索要财物,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08:52: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典型案例】 

  章某,某医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招标采购工作。

  事实一:王某,女,甲医药设备公司老板,甲公司与医院有长期业务关系。2017年3月,章某提出让王某为其支付100万元购房款。王某尽管觉得为难,但考虑到还要章某帮忙,于是同意。事后,章某未与王某协商,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写明“章某根据今后收入状况,分期归还王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债权人为丁某(王某丈夫)。之后,章某违纪违法问题败露。丁某知晓王某支付购房款后,实名举报章某并追要100万元,章某被迫还款80万元。另据查明,章某任医院党委副书记期间,章某夫妇每年合法收入约40余万元;至2017年3月,章某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有4套房产,存款、理财等财产金额约180万元。

  事实二:高某,乙医药设备公司老板。在乙公司参与医院采购竞标中,章某多次提供帮助,高某逢年过节送给章某财物。2018年2月,丁某要求章某还钱。章某想到高某曾向他许诺,如果需要用钱定会倾囊相助,于是向高某提出借钱急用,高某爽快答应。章某原打算向高某要30万元,见高某答应得干脆,遂改口要了40万元。高某安排乙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将40万元汇入章某亲友李某的账户。李某按照章某要求,将其中30万元转至章某账户,章某将此笔钱还给丁某,余款10万元暂留在李某处,直至2018年7月章某案发。另据调查,截至2018年7月,章某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有5套房产,存款、理财等财产金额约16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事实一,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章某让王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但章某出具了借条,且在案发前章某归还了丁某80万元,因此不能认定章某索取王某钱财。另一种意见认为,章某与王某长期有利益关系,因为章某为王某在业务上提供关照,所以王某才会支付100万元,因此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索贿。

  对于事实二,一种意见认为,章某供述是其向高某提出借40万元,而且借款时间距案发时间短,尚无法判断章某是否有归还的意思,因此不能认定其受贿。另一种意见认为,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在业务上谋取了利益,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长期利益输送关系,且据章某供述,章某原本打算向高某要30万元,后因高某爽快答应,遂改口要了40万元。章某索要财物的主观意图明显,应认定章某索贿。

  【评析意见】 

  在受贿罪的认定中,正确把握受贿与借款的界限,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以借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下面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一、如何区分民间借款与受贿罪

  对于以借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区分民间借款与受贿,应考虑三点:一是借款是否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受贿。但索贿除外,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二是从借款的真实意图上看,借款人是否出于真实的借款目的。三是借款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即借款成功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否则,请托人就不会把财物借给该工作人员。

  二、事实一中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理由一,章某无“借款”合理事由。章某让王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但当时章某家已有4套住房,并无实际住房需求,且章某家庭财产足以支付全额购房款,无需借钱购房。理由二,王某主观上认为100万元是“给”而不是“借”。据王某证言,当时其并不情愿,但考虑到章某曾给予关照,且以后可以通过章某获取更多利益,所以支付,实际上将此当成一种“投资”。理由三,章某出具的“借条”实质上是想将违法行为合法化。章某虽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但未明确还款期限,王某也不知情。后章某归还80万元是迫于丁某举报的压力,而不是愿意主动还款。综上,应认定章某索取100万元的行为构成索贿。

  三、事实二中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理由一,章、高二人之间迂回“借款”是为了干扰调查、逃避法律制裁。高某先让公司财务人员提取40万元,再交由第三人将其汇入章某亲友账户,最后由章某亲友转账给章某,整个“借钱”过程故意违背常理操作,迂回复杂,章、高二人为干扰调查、掩盖有直接经济往来的意图明显。理由二,章某无“借款”合理事由。通过调查章某个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2018年2月,章某及其家人名下除了有5套房产,尚有百万余元的理财等财产,证明章某有足够财力,并不需要通过借钱还债。理由三,章、高之间有利益交换的约定。据章某供述和高某证言,高某曾表示,如果章某需要用钱,高某会倾囊相助。正因此,章某才会向高某要钱;而高某也想通过章某谋取更多利益。综上,应认定章某索取高某40万元的行为构成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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